1、交通信号灯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5条规定“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26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44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第62条规定“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对于例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仅允许在执行紧急任务时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可以不受交通信号灯的限制。由此可见,对于持有任何特许通行证、需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也要遵守交通信号灯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第38条规定“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需要指出的是,我国90%以上的灯控交叉路口均未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通过这类路口时均是“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我国一些县市的大量灯控交叉路口还未施划人行横道线和安装人行横道信号灯,行人通过这类路口时也是“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因此,交通信号灯面向的对象是所有交通参与者,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它通过时空分配,指示车辆和行人在交叉路口安全有序的通行。信号灯的红灯表达的是“停止信号”(即车辆应当停在停止线以外),不是“禁行标志”。试想,如果将路口所有方向的交通信号灯设置为长时间全红,不仅机动车不能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也不能通行!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方式 第1部分 通用技术条件》(GA/T 527.1)规定了“机动车.大红灯时间在非饱和交通状态下不宜大于120秒,饱和交通状态下不宜大于150秒”;“行人与非机动车的.大红灯时间不宜大于90秒,不能满足控制需求的,宜通过交叉口信号控制方案优化、二次过街等措施进行优化”。由此可见,红灯不是用来长时间禁止通行(或限制通行)的信号或措施。
2、交通信号灯全红的用途和用法
全红信号(all-red-signal)是指交通信号灯从一个相位变化到另一个相位时,交叉口所有进口的信号灯全部为红灯,其目的是清空交叉口内的车辆。这是国内外普遍采用的安全通行规则。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方式第3部分单点信号控制方式实施要求》(GA/T 527.3 )第11条规定“交叉口信号相位切换时,冲突交通流不能安全通过冲突点时,应设置全红时间,全红时间不宜超过5秒”。当然这个设置主要是针对机动车通行的。